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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以下简称地热),建设好“中国温泉之乡”,打造“温泉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埋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
  第五条 地热的勘查、开发利用,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利、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地热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勘查、开采和利用

  第八条 地热的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勘查、开采地热必须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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