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低于上述(一)、(二)条标准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四)因交付土地困难,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成本过高等造成开发建设十分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暂免收取。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七)土地增值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征率下限标准预征,项目完成后清算。

  (八)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 3 个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和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 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 70% 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 12 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

  三、加强市场管理

  (一)严格按咸政办发 [2007]9 号文件精神,坚决停止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计划。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适度控制开发规模。

  (三)老城区改造、危旧房屋改造、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土地采取招拍挂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政府组织回购。

  四、做好相关服务

  (一)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咸安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

  (二)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规费进行一次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不能搞搭车收费,违反政策规定已经收缴的要立即清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