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 .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 .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 B 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 .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 .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 .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但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 C 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 .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四) D 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 .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 .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领办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代表、委员比较关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领办,亲自参与调查研究,答复代表、委员(组织)。对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各级领导要高度关注,选择 1 ~ 2 件亲自办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应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对办理工作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承办。
第二十七条 检查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在办理初期、中期和末期,应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先进经验,鞭策督促后进,促使各承办单位按期限全部完成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同时,各承办单位要对本单位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