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建议人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一式 3 份,提案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 3 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一式 3 份。
第二十二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 9 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为 A 、 B 、 C 、 D 四种办结标准。
(一) A 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 .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