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本地区工作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市政协提案,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九条 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办理。
第十条 实事求是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办理职能,落实办理责任。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它承办单位,要按照办理工作需要,配备或指定专(兼)职办理人员。
第十二条 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副市长要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并跟踪督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