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37号)
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收入征管,规范财政支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研究意见,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咸宁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管理科学化、程序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参照财政部《 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南》,借鉴省财政厅和其它市州的做法,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现就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收入征管纪律。 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均属政府财政收入,必须依法足额征缴入库。确需依法减、免、缓交的,要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计、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收入征管规定、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强化预算约束作用。 要牢固树立预算法制观念,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随意性截留、坐支及不作为等行为造成收入计划不落实的,给予扣减相应公用经费等处罚。
三、明确预算拨款程序。 市长预备费由市长审批;切块使用的项目经费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后,报分管副市长直接审批;公共项目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请示,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作出处理批示,经财政部门(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书面回复请示后审批。其中 5 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会同分管副市长审批; 5 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财政部门会审后拨付。
四、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凡属政府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评估论证,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组织评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代建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工程管理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