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精心准备,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两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炼造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
(五)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