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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5号)等有关文件下发后,自治区直属企业实施破产时,对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由于这部分退养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未达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年限,因此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导致这部分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出现看病难的现象。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企业破产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退养人员在按以下办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纳入所在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退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企业破产上年度所在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缴费率缴纳。退养人员退休后需再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部分不需缴纳,但在计算补助时这部分继续计算,用于弥补今后年度费用增长所需要的资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退养人员退养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对企业破产时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加退休后再缴10年计算。
  (三)对企业破产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加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应补缴年限计算。
  (四)对本规定下发前已实施破产的企业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落实的,统一按2006年的缴费基数(即2005年所在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以及未缴费年限进行计算缴纳,并在本规定下发后60天内完成各项衔接和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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