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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及下设机构的编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意见,经市编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 “三定”规定形式下达执行。人员由市人事局调配到位。

  三、职责权限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以及有照但进行店外作业、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建设或者经营活动,以及在城市人行道随意停靠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上述职权从相关部门剥离,上述职权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依法予以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按参公标准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划拨,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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