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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城镇住房小区等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电力设施和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移动通讯机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地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电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加强农村地区防雷知识和防雷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物。全面落实因雷击引发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森林损失。
  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各单位和房产业主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气象主管机构统一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要不断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和技术评价的覆盖率。同时,把防雷装置事前技术评价、跟踪检测和事后定期安全检测结合起来,为用户把好防雷装置使用质量关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质监部门不予总体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给予办理房产证;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把防雷安全列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防雷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度审核。要加强防雷减灾规章制度、防雷技术标准和防雷技术规范建设,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提高防雷减灾行政执法能力,认真查处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对故意隐瞒灾情,或者延缓灾害应急处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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