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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力度。要根据我市的实际,大力实施县域经济发展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培养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创业,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进一步拓宽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较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政机关中积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和招考公务员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并采取在考试时适当加分等办法予以照顾。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重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的培养,努力提高各个方面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比例。
  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有专人负责,落实培养措施,完善培训机制,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格局,形成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列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定期召开全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工作会议。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民族工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市委组织部在每年选派到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省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时,优先选派少数民族干部。组织、人事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资金安排时要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给予倾斜和照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学习,注意总结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不断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要充分考虑我市少数民族的特点,确保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支持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努力推进我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形成全社会各界共同理解民族工作、关心民族工作和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市成立民族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分管领导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统战部、市民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民族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共同支持和推动民族工作。各级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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