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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五)进一步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自治区成立5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少数民族群众多办实事、好事,充分调动全市各族人民的极大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新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力宣传“八荣八耻”,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有关教育内容要进党校、进学校,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心中。加强对民族学科的研究。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
  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讲原则、讲策略、讲政策、讲法制,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凡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问题,要以教育疏导为主,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对别有用心、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进行破坏、分裂、渗透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切实加强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依法保障民族乡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为城市少数民族子女就学、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政府管理。健全工作机制,为民族乡和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充分依法行使自治权,用足用好中央的各项民族优惠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各级人大要经常性地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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