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切实抓好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农业新型实用技术、提高劳动者素质等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技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传统生产方式的改造和产业升级。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创业。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和技术等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高度重视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推动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语言文字以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征集和保护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大力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的引导,继续加大对“大地飞歌”、“风情东南亚”等民族文化品牌的扶持,打造大南宁十大民俗节庆,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大明山为中心的壮族龙母文化、骆越文化和邕宁顶蛳山文化,全力打造“壮都风情,民歌之乡”,进一步丰富民族文化底蕴,构建“南国壮都”民族文化旅游名城。
加强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乡村、大石山区的卫生事业,改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条件。重点帮助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支持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乡村、大石山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医疗卫生下乡活动,为少数民族地区农民送医、送药。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各民族健康素质。继续办好每4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级体育部门每年要在体育事业经费中安排必要的民族传统体育专项经费,用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体育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并推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群众健身活动,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入社区,并在经费、场地、设施、器材、训练、比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参与旅游,使民族传统体育在更大范围为各族人民服务。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的财政投入和金融、税收扶持力度。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县(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市财政安排的企业贷款贴息,要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县(区)企业发展。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体现对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的倾斜照顾。
市民族工作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开展民族工作和协调民族关系。各级财政要随着财政发展逐年增加对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投入,每年由市民委商有关部门,在企业挖潜改造、扶贫、科技、教育、文化、民政等事业费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及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的税收、金融、财政的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县(区)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提高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的比重。“十一五”期间,调整充实全市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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