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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一)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结合我市发展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帮助还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努力缩小发展差距,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使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有新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同时,要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县(区)和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突出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问题。要把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县(区)和民族乡基础设施及其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当增加财政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县(区)〔少数民族聚居县(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县(区)总人口30%以上,下同〕和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发展改革、交通、扶贫、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广电部门要重点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县(区)和民族乡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大型项目,积极扶持建设一批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农田、中小型水利、农村人畜饮水、沼气、农村公路、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市级配套资金比例,并适当降低或免除县(区)和民族乡的配套资金。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大对武鸣县和原邕宁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地区贫困村扶持力度,优先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完善我市对农村少数民族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育实行优先照顾、重点扶持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建设工程”、“壮汉双语教学试点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各项工作。努力办好现有的民族中学、小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对在贫困、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校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对在实施壮汉双语教学的学校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任教,继续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学校对农村中小学进行支援。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失学儿童的救助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杂费、免书费、免寄宿费并发给生活补贴的政策,保护少数民族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劳动力转移提供帮助,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民族班,对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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