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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符合上述(四)情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到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
  符合上述(五)情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属已婚怀孕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到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属非婚怀孕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到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施术前要认真核查受术者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或者未婚证明。没有引产证明或者未婚证明的,严禁实施引产手术。
  三、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制度,并在b超、妇产科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警示标志。开展围产期检查和接生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给予配合,如实提供引产、分娩病历、相关登记等资料。及时将出生信息资料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确保人口出生统计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禁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终止妊娠药物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五、依法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对于违反本通告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于违反本通告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违反本通告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经查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3年内不安排其生育指标。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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