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解决企业工资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督促其制订工资清欠计划。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指导其盘活资产支付工资。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加大改制力度,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破产,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方法支付工资。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指导企业的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解决。按照分级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起直接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经营者切实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拖欠。对于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肃查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及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直接支付工资制度。规范工程施工行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分包行为。(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及柳州铁路局钦州工务段、管理段配合)
(十一)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制度。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分配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私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及柳州铁路局钦州工务段、管理段配合)
(十三)积极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劳动争议处理和法院诉讼审理、执行工作。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落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司法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劳动保障局、司法局、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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