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欠工作负总责,确保工资清欠目标的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清欠目标的,当地政府(管委)必须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作专题汇报,说明原因。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欠薪信访问题或重大欠薪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管委)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一是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的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接待举报投诉的力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严厉制裁恶意拖欠行为。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重点查办,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机关应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三是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县区要认真排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实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尽快安排资金解决。(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司法局、人民法院、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对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依托快速高效的电子信息技术实行网络化管理,全面建立起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切实发挥监控制度对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作用,做到监控到位,预警及时,处理得当。各县区要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42号)的要求,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