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关键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强势推动,采取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要素支持和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了解掌握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妥善予以解决。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未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以及建设资金、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禁止其参与其他工程投标,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和给予其他行政处罚。要按照《关于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通知》(银征信[2006]105号)的要求,将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的企业记入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及时获取企业拖欠工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相关信息。对于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信用监管中不予评为A级企业,同时要提高贷款审核标准,严格进行各项贷前审查,慎重放贷。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依法向上级工会反映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不能“月清月结”和存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作用,逐步完善省、市、县纵向排查和事涉单位、街镇乡、社区横向排查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为劳动者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预防和调解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扩大。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优先立案、从速审理、尽快结案。对拖欠工资的案件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