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5、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机构改革中,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已合并的供销合作社要保留供销合作社牌子。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人员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16、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县联社要规范管理,涉及资产的处置要逐级报批,依照法规进行评估和公开处置。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
17、帮助供销合作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中,凡是符合国家就业扶持政策的,应按有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扶持职工尽快就业。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切实解决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国土、房产等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过户手续。积极化解供销合作社历史债务,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减轻供销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