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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或不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二)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抗震设防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北海市地震小区划成果(含《北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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