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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负责组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投诉的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研究行政执法的经验和问题,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十)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汇编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十一)负责对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二)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对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
  (十五)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十六)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与区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法制业务交流。
  (十七)指导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和北海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八)负责起草调处土地(含海滩涂)、山林、水利纠纷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九)负责北海市内土地(含海滩涂)、山林、水利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办;调处市委、政府直接交办以及单个职能部门不便调处的特别重大的土地(含海滩涂)、山林、水利纠纷案件。
  (二十)做好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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