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协调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调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纠纷。
(六)负责做好重点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北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组织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
(九)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共客运、燃气、垃圾处理、城市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对全市城市燃气供应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道路路灯管理的核准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屋产籍、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产评估、房屋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等的管理及其相关企业(机构)资质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管理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十三)协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和方案、用途及条件。
(十四)综合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雕塑进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申报、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负责小城镇改革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建筑科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八)负责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及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