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区要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方便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
《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行政培训机构要把
《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