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市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二条、第
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五)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旅游局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评定内容;(二)加强对宾馆饭店工作人员、导游等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十一、市司法局履行《立法法》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合开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协助市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公文;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落实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六)负责全市和市人大代表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二十三、市人防办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开发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三十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组织处理需要由县(区)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三)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各部门落实县(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