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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8修改)

  九、市财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十、市人事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地方消防人员的流动工作;(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指导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二、市建委、规划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公交客运(不含出租车)、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三)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四)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十三、市交通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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