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
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五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六、市科技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八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大力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七、市质监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生产厂家,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用国家相关防火性能标准;(二)负责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查、组织上报,负责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依照《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工作;(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八、市民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三十条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协助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