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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8修改)

  五、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六、市科技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大力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七、市质监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生产厂家,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用国家相关防火性能标准;(二)负责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查、组织上报,负责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依照《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工作;(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八、市民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协助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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