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 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四条 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要求在30日内到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拟承租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经市房地产管理所审查同意后,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房屋出租人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后,市房地产管理所每季度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各1份交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归属清晰;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房后,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3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建筑面积)。从2007年起,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均给予享受住房补贴。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签订当月发放办法是:协议在15日以前签订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签订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若实际租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补贴面积的,则按实际租房面积发放。
第七条 经轮候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接到租金补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作重新申请处理。
因承租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另寻住房按规定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迁出被拆迁房屋。在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市房地产管理所停止向原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同时,租赁住房补贴拨付给新的出租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就家庭人数、户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复核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结合配租情况整理,于每年10月31日统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