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
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并享受本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并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面积计算
1.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 已获得福利分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业主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 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