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三日
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
为科学有序开发我市河道砂石资源,有效遏制无证、无序采砂行为,防止砂石资源浪费,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城市饮用水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公平竞争和有偿开发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采砂权出让的基本要求及原则
河道采砂权出让必须符合有利于河道行洪、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河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河道采砂权出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采砂权出让的范围及标底值的确定
(一)范围。此次采砂权出让的范围包括:钦江青塘镇那路至出海口和茅岭江那蒙、大寺至出海口以及大风江油埠电站至出海口等河段。
(二)标底值。此次采砂权出让的标底,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底值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当地销售价的8%计算;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率按当地销售价2%、开采回采率系数取1.1计算;三是采矿权价款,按当地销售价3.5%计算;四是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年?km2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让所得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按5%计提采砂权出让工作经费后,剩余部分再按3∶7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专户(即:采砂权出让所得管理费计提5%工作经费后,剩余河道采砂管理费的30%缴入市财政专户,70%按钦南区和钦北区辖区内采砂权出让所得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比例分别缴入其财政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户。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用于河道管理、堤防整治、生态修复等,专款专用。采砂权出让工作经费在出让价款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