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县区要组织协调好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
(二)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权属重新划分。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其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