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根据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农业资源布局、主导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自然地理、交通条件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状况,从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出发,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按照分行业由县区向镇派出推广机构的方式设置。原则上每个镇设一个以县区行业相对应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机构名称定为:“xx县(区)xx镇xx(技术推广)站”,超过机构个数的采取挂牌形式。
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要求合理设置,未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县区要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尽快完成。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程序报批。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和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着眼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镇人民政府配合和监督的管理体制。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在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各县区人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办法。镇农业服务中心仍包含有农经站和农机站的,在本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原则上将农经站和农机站分设出来,其编制的分设,由县区编制、农业和农机等部门协调划分。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员”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区、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原则上维持原定的编制数,维持原界定人员的身份。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另外,要结合实际,抓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没有取得相应学历和非专业的人员,要通过培训提高,达到专业人员上岗要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