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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卫生验收的,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评价和审查验收手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审查各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制度、计划和方案;监督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要进行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及时作出监测评价报告,通报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每年组织开展至少2次职业卫生安全专项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毒化学物、苯及苯的化合物状况、建筑工地职业卫生、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挂贴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置及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情况。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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