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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经济、工商、建规、安监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市、县区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把关,狠抓源头
  对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且预评价报告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准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以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改、经济、建规、安监部门不予以通过竣工验收,不予以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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