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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四)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到委托人处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履约保证书、同意抵押声明、贷款申报审批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贷款需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三)借款人的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证明;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五)提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提交房价2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七)以期房作抵押的,提交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书;
  (八)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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