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阶段(2008年8月26日至2009年1月31日)
1. 发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0日内达到竞标时承诺的主要条件,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结果公布20天内,市交通局组织中标企业公司股东及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开卷考试。
2. 组织运力投放
(1)中标企业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营。
(2)中标企业与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及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就报废现有出租汽车或将现有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市交通局批准可适当提前投入运力,报废或转为非营运车1辆投入1辆出租汽车。
(3)中标企业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组织运力投放市场。逾期不组织投放的,其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市交通局全部收回,所投入的车辆由企业自行处置,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3. 做好安置工作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现有出租汽车司机。
(2)安置标准及方法
①对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安置:每辆现有出租汽车的安置金为3万元。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与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就安置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领取安置金。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09年1月31日前无法就安置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
②对现有出租汽车司机的安置:中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聘用现有出租汽车司机并签订劳动合同(每1辆现有出租汽车安置1名司机),依法依规为司机办理社会保险。因现有出租汽车司机的责任造成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现有出租汽车司机放弃安置权利。
(3)安置要求
①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处置其车辆。属到期报废的车辆进行报废,不属到期报废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要依法办理转为非营运车的过户手续,并凭报废手续或过户手续领取安置金。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安置权利。
②安置对象在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期间无理取闹、非法聚众上访的不予安置。
③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追究中标企业责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