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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有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可行性报告。
  (三)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注册后不得有抽逃资金行为。
  (四)自愿与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公司如果中标将按照以下要求组建经营:
  1. 中标后经营规模达100辆。
  2. 中标后20日内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经营、质检、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3. 中标后确保做到“四统一”:统一公车公营,统一车型和标识标志,统一行业服务规范,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4. 中标后投放的车辆必须是发动机排量为1.6升以上(含1.6升)的三厢轿车,尾气排放达国家标准,有空调和车用收放音机,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颜色由市交通局审定。
  5. 中标后20日内,公司股东及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市交通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开卷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 同意按每个出租汽车运力指标3万元的标准交纳安置金并在中标后20日内将300万元安置金一次性存入财政专户。同意按每个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安排1名现有出租汽车司机就业,即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现有出租汽车司机。
  7. 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步骤及内容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8年7月10日至7月15日)
  1. 市交通局对现有出租汽车公司、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现有出租汽车司机进行登记核对,收集相关资料。
  2. 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本工作方案,并就此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的目的、方式、竞标条件以及邀请招标的时间、范围等向社会各界宣传。
  (二)招标阶段(2008年7月15日至8月26日)
  市交通局委托具有招投标甲级资质的招投标公司全权代理招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7月25日前向邀标对象发放邀标通知书。招投标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做好邀标通知书发放、投标受理、资格审核、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邀请市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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