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九日
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
钦州市区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200辆出租汽车经营期到2008年12月31日止。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联席办〔2006〕1号)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至2014年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事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公平竞争”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妥善处理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期满后新旧运力衔接问题,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公司劳动用工,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运力指标使用期限和投放方式
本次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200辆,使用期限为6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照顾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此次投放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及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于2008年7月25日前依法组建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竞标。本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每个标100辆,每个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
四、竞标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