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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08年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攻坚年。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以下简称减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减排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各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政府(管委)、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减排目标。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减排计划的分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组织实施好2008年减排计划。各县区、各部门要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落实2008年度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同时报送市环保局、发改委,并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三、对2008年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部门减排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2009年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同时报送市环保局、发改委,并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减排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及时将需要通报的情况上报市政府。对领导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要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其他责任人员,按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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