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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2005〕8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经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然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然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和发放;
  (四)负责审核、拨付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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