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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采摘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包括有毒或难以辨别是否有毒的野蘑菇等野生植物;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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