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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携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的;
  (二)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或精神病人无监护人陪伴的;
  (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四)在车辆行驶时和在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的;
  (五)要求超载的;
  (六)拒绝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
  (七)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付按计价器显示的车费及其他应由乘客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标志;
  (五)不得向车外吐痰、丢垃圾。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但其他应由乘客支付的费用除外;
  (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四)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排气量1.6升以上(含1.6升)、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在车前后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督标志;
  (三)按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报警及防护装置;
  (四)安装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并贴有强检标志的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志灯,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私自安装、改装;
  (五)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六)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按规定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七)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车辆座套应当定期换洗。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牌丢失的,应当及时向运政机构报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运政机构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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