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县区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5月底前完成,镇(街道)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6月底前完成。
三、确保经济普查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庞大、技术性强,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集中办公场所。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各有关部门选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条件的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保证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四、依法开展经济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把质量意识贯穿于普查的始终,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采取严密的措施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广大普查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对普查对象的承诺,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普查执法力度,切实查处普查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依法普查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在自治区普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普查工作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保证与上级普查方案执行的一致性。
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调查对象义务、普查机构保密义务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做到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每个普查对象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普查,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