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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钦州市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评查标准
  基础评查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对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程序合法。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二、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一)立案阶段(共7分,每项1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 有案件来源;
  3. 有案情摘要;
  4. 有立案依据;
  5. 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7.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7分):
  1.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共同执法(2分)。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分,每项1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内容清楚;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查人的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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