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钦州市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评查标准
基础评查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对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程序合法。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二、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一)立案阶段(共7分,每项1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 有案件来源;
3. 有案情摘要;
4. 有立案依据;
5. 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7.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7分):
1.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共同执法(2分)。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分,每项1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内容清楚;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查人的意见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