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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泸湾江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从上述划定的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沿河道向上游延伸2000米至陆村, 下游边界沿河道向下游延伸200米至郁江二桥的河道水域长度,约2.2公里,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扩展到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等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岸长度,陆域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1000米。
  (三)准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从上述划定的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沿河道向上游延伸3000米至竹村,下游边界沿河道向下游延伸200米至仙衣滩电站坝址的河道水域长度,约3.2km,,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宽度;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等于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河岸长度,陆域沿岸纵深分别与河两岸的水平距离等于1000米。
  第六条 泸湾江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并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划定的泸湾江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勘测定界,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及损毁保护标志。
  第八条 泸湾江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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