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五棵,每棵30元为收缴标准,即每年每人缴纳150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绿化费按收费标准缴纳,原则上由个人缴交,也可由所在单位或者工商业主代为缴交,但不得重复收缴。
第五条 绿化费收缴时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至2010年绿化费收缴时间为:2008绿化费要于2009年1月底前交清;2009年绿化费要于2009年5月底前交清;2010年绿化费要于2010年1月底前交清。2011年(含该年)以后的绿化费收缴标准和办法届时再依法依规确定。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地点。
驻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绿化费纳入市级金库103044503“绿化费”收入科目。
第七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1.绿化费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绿化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先存后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义务植树工程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支出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将绿化费拨付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实施义务植树工程项目。
3.市财政局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管理工作,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和使用制度。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到市财政局领购票据,按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发放、回收、验旧购新等工作。
4.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用于其它收费。
5.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收缴、开支情况,向上一级财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6.对完成绿化费收缴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对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时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委员会依照《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8.绿化费收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挪用、私分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