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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支持企业拓展建筑业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建筑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优势, 按照“保增长、促就业”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市各县区、乡镇大力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逐步建立有形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举办建筑人才专场招聘会和建筑用工对接洽谈会,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

  六、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为促进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十四)进一步强化建筑业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开展建筑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健全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全市建筑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建筑业管理水平。

  (十五)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完善招标投标办法和管理措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不得擅自以提高资质等级和建造师等级要求或以高等级质量奖项业绩作为条件,限制本市企业参与投标。防止建设单位恶意压价和施工企业恶性竞争,遏制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建设资金核查,对资金不到位、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按合同约定,凡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经查实,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资料,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业主前一项目存在拖欠的,后续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对建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以上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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