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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对外出施工企业实行政策鼓励,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财税隶属关系对该建筑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本市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建筑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十)加快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实行“人才强业”政策,各级政府应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专项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建筑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按有关政策落实各项优惠待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业绩突出的(含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中成绩优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别职称。

  (十一)支持建筑企业研发创新。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引导建筑企业面向工程项目、面向市场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移植、吸收和使用最新科技成果,扶持具有工程核心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建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核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促进建筑业就业

  (十二)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利用“阳光工程”、“温暖工程”等专项经费,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外地进马建筑企业应就地就近使用本市建筑劳务分包队伍,加快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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