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所在地的城区范围的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法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实地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市)政府机关,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随机抽查一个机关单位。
2.学校:随机抽查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各1所。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电视台、政府网站。随机检查电视台任意频道的1档新闻节目、1档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以及所有频道自办栏目的片头;抽看政府网站3个以文字为主的页面。
4.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条繁华街道,一家大型商场,1个长途汽车站(或火车站),1所综合性医院。
(二)评估的标准和内容
评估按照自治区语委制定的《广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执行,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 号)。
三类城市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等三个方面,总分值为256+6.5分。其中“综合管理”58+1.5分,“普及普通话”98+2分,“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两项按评估领域分别计分,其中党政机关37分,学校69+1分,新闻媒体60+3分,公共服务行业32+1分。得分在总分的70%以上为合格。
四、评估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步骤
(一)评估的组织形式
市语委按照自治区语委颁发的三类城市评估标准,结合受评县(市)实际组织实地评估。自治区语委通过审阅材料、实地抽查、派员观察等方式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评估认定工作情况。通过评估认定的县(市)由市语委授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牌。
(二)评估的实施步骤
1.县(市)做好迎评工作
(1)广泛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组织评估范围内的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人人了解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2)制定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语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县(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将本县(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检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语委。
(3)自查自评。各县(市)依据《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