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号)的部署,我市将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为做好迎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奠定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二、评估对象及时间安排
国家三类城市是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政府所在城镇。我市金城江区参加二类城市评估,参加国家三类城市评估的只有九县一市共10个单位。根据自治区语委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各县(市)接受评估的时间安排如下:
2009年--宜州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2010年--南丹县、天峨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2011年--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
三、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