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日常检查和定期安全大检查的工作内容和场所,做到检查内容既有作业现场情况又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场所既有重点又不留死角;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检查人员签字。
3、建立企业自查、政府定期督查工作制度。建立检查督查档案,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整改要求等内容。
(二)“严审”,即严格复产验收审查工作。
1、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停产检修的非煤地下开采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实行检查验收和审批制度。未经检查验收和审批恢复生产的企业要继续停产整顿或检修,对检查发现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的,也要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责令进行停产整顿或停止营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营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验收和审批恢复生产。
(1)凡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严”活动的;
(2)凡存在以包代管、没有严格按照“五个统一”原则,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3)没有组建专职或兼职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无专职救援队伍又未与就近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地下开采矿山;
(4)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没有开展全员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不得通过验收和审批恢复生产。
(1)未按“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要求布置采掘生产的煤矿;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的煤矿;
(3)发现有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煤矿;
(4)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煤矿;
(5)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全的煤矿;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对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未按《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配备地质、通风、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煤矿;
(8)矿界范围内和周边水害未查清、未落实防治水害安全措施的煤矿企业;
(9)达不到《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二十八条”其中任何一条的煤矿。